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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翔 王雨薇
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施行。由于資源稅申報表有所調整,加之混合銷售是日常經營中較為常見且容易忽視的稅務風險點,近期有不少納稅人向筆者咨詢混合銷售情況下資源稅的繳納及申報表填報問題。
案例
A礦業(yè)公司主要從事金屬礦產的勘探、開采、生產、冶煉及銷售等業(yè)務。2020年9月7日,A公司購入200萬元的鐵原礦,與自采價值300萬元的鐵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鐵選礦進行銷售,銷售額為800萬元。已知當?shù)罔F原礦稅率為4%,選礦稅率為2%,那么,A企業(yè)應如何計算、繳納資源稅?又應如何填報資源稅申報表?
分析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shù)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將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分為混合銷售和混合洗選加工后銷售兩種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一是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shù)量;二是當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時,由于在洗選加工過程中產生了增值或數(shù)量消耗,為確保稅負公平,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時,需要按照14號公告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shù)量。計算公式為: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shù)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shù)量)×(本地區(qū)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qū)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因此,A公司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根據(jù)公式,準予扣減的外購鐵選礦購進金額=200×(4%÷2%)=400(萬元),應納資源稅稅額=(鐵選礦銷售金額-準予扣減的外購鐵選礦購進金額)×稅率=(800-400)×2%=8(萬元)。
A企業(yè)在填寫申報表時,應選擇《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申報和減免稅計算明細)》填寫“申報計算明細”,在“稅目”(第1列)下選擇“鐵礦(2020)”,“子目”(第2列)選擇“鐵礦–選礦”,“銷售額”(第7列)下填寫8000000,“準許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第9列)下填寫4000000,“計稅銷售額”(第10列)將自動生成4000000,系統(tǒng)會自動將結果導入主表,計算出本期應補(退)稅額為80000,納稅人保存申報即可。
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資源稅法施行后,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簡并為1張主表和1張附表,較原申報表減少了2張附表、24項數(shù)據(jù)項,網上申報更加簡便。在具體填報細節(jié)方面,申報從量計征稅目的資源稅納稅人需填寫第4列~第5列。申報從價計征稅目的資源稅納稅人需填寫第7列~第9列。同時,“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數(shù)量”(第5列)、“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第9列)應填寫按規(guī)定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數(shù)量或金額,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