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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出口退稅納稅籌劃研究

【摘要】我國增值稅出口退稅的“免抵退”和“免退”政策,使生產企業(yè)和外貿企業(yè)的增值稅稅負水平存在差異。本文比較分析了不同政策下兩類企業(yè)的增值稅稅負差異,列出了相關計算過程,并以此為依據,對出口退稅的納稅籌劃思路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增值稅 出口退稅 稅負 納稅籌劃

為應對外貿出口嚴峻形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通知”),在退(免)稅范圍、退稅管理、申報期限等方面制定了更為寬松的政策。作為出口企業(yè),除利用上述優(yōu)惠政策外,還可通過增值稅稅負差異的比較,尋求對自身更有利的納稅方案。
一、出口企業(yè)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負比較
我國出口貨物退稅涉及增值稅與消費稅兩大稅種。對于消費稅應稅貨物,我國實行“征多少,退多少”的退稅政策,因此,出口貨物不存在消費稅稅負問題。但對于增值稅,由于我國針對生產企業(yè)與外貿企業(yè)分別制定了“免抵退”和“免退”辦法,并設定了退稅率,由此便產生了增值稅稅負差異問題。
1. 生產企業(yè)增值稅稅負。假設某具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yè)A(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國內原材料采購價格為a,增值稅適用稅率為x,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為a’;所銷售產品國內價格為b,增值稅適用稅率為y;產品出口價格為c,出口退稅率為z,且假定以上價格均為不含稅價格。
我國生產企業(yè)按照“免抵退”辦法計算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顯然,該企業(yè)當期應納增值稅額=by-[ax-(c-a’)(y-z)],免抵退稅額=(c-a’)z。為討論方便,令c-a’=c’,則根據“免抵退”計算辦法:
(1)當by-[ax-c’(y-z)]≥0時,當期應納增值稅額=by-[ax-c’(y-z)],增值稅退稅額=0,當期增值稅稅負值=ax-by+{by-[ax-c’(y-z)]}=c’(y-z);增值稅稅負率=增值稅稅負值/出口價格=c’(y-z)/c;
(2)當by-[ax-c’(y-z)]<0時,by-[ax-c’(y-z)]為當期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若|by-[ax-c’(y-z)]|≥c’z,則當期應退稅額=c’z,期末留抵稅額=by-[ax-c’(y-z)]+ c’z,當期增值稅稅負值=ax-by-c’z+|by-[ax-c’(y-z)]+c’z|=c’(y-z);若|by-[ax-c’(y-z)]| 從推導結果來看,生產企業(yè)增值稅稅負與出口價格(c)、免稅原材料價格(a’)、增值稅稅率(y)、退稅率(z)四個因素有關。當出口產品存在免稅原材料購進時,隨著免稅原材料比重的提高,增值稅稅負水平將降低;而當不存在免稅原材料時,增值稅稅負只與征收率和退稅率相關,且兩者差值越小,增值稅稅負越低,當兩者相等時增值稅稅負為零。
2. 外貿企業(yè)增值稅稅負。我國外貿企業(yè)增值稅出口退稅實行“免退”辦法,退稅額通常按照產品采購增值稅發(fā)票的不含稅價格與退稅率進行計算,即通常所說的“先征后退”。承上例,假設生產企業(yè)A以不含稅價格d將產品出售給外貿企業(yè)B,外貿企業(yè)按價格c將該產品出口銷售,其他條件不變。那么,按照“先征后退”退稅辦法,該外貿企業(yè)增值稅出口退稅額=dz,增值稅稅負值=dy-dz=d(y-z),增值稅稅負率=d(y-z)/c。
由此可見,由于我國生產企業(yè)與外貿企業(yè)的出口退稅政策不同,導致其承擔的增值稅稅負水平存在差異,見下表:





從稅負差來看,生產企業(yè)與外貿企業(yè)的稅負水平由兩個因素決定:一是增值稅適用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兩者差值越大,兩類企業(yè)增值稅稅負差異越大;二是“調整后出口價格”(c-a’)與收購價格(d)之差,在出口價格一定的情況下,兩者差值越大,稅負差額越大。
二、增值稅出口退稅納稅籌劃思路
根據通知要求,當出口貨物“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時,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稅款將計入出口貨物(或勞務)成本”。為抵減增值稅稅負所帶來的成本增加,出口企業(yè)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慮開展納稅籌劃。
1. 原材料來源。從生產企業(yè)稅負率表達式來看,在出口價格一定的情況下,提高免稅購進原材料比重或采取進料加工方式組織生產,可降低增值稅稅負率水平。而當不存在免稅購進的原材料時,企業(yè)的增值稅稅負率等于征退稅率差,要高于免稅購進原材料時的稅負水平。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用免稅購進原材料或進料加工方式,企業(yè)可獲得增值稅款節(jié)余收益。
2. 產品出口方式。從表中可以看出,在出口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生產企業(yè)與外貿企業(yè)的增值稅稅負高低取決于“調整后出口價格”與收購價格的比較。例如,當“調整后出口價格”高于收購價格時,生產企業(yè)的增值稅稅負要高于外貿企業(yè),生產企業(yè)可考慮改變出口方式,通過設立外貿子公司,變增值稅“免抵退稅”為“先征后退”。這樣,只要稅負降低額大于外貿公司運營成本(設為f),那么通過改變出口方式,生產企業(yè)同樣可獲得納稅籌劃收益。
另外,從“稅負率差”表達式可以看出,生產企業(yè)設立外貿子公司后,還可通過調整收購價格來進一步降低增值稅稅負率。從理論上講,當生產企業(yè)按賬面成本價格向外貿子公司轉移產品時,可獲得最大增值稅稅負抵減額。但是,我國稅法對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產品轉移定價有明確規(guī)定:關聯(lián)企業(yè)應參照獨立企業(yè)正常業(yè)務進行市場定價,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因此,當不存在同類產品市場時,出口企業(yè)可通過降低內部交易價格來降低增值稅稅負成本。反之,則應按照市場價格制定產品轉移價格。
3. 目標市場選擇。通常情況下,由于出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負抵減了部分出口收益,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為維持出口利益,國內產品價格要低于出口價格。假設國內產品價格為p,以生產企業(yè)為例,選擇國外市場的隱含條件為:p≤c-(c-a’)(y-z)。
因此,對生產企業(yè)而言,當國內市場產品價格上漲到[c-(c-a’)(y-z)]以上時,國內銷售可獲得比出口更大的收益,企業(yè)應選擇國內市場;而當國內市場產品價格低于該價格時,國際市場顯然比國內市場更為有利。而對于外貿企業(yè),市場選擇的臨界價格應滿足:p=c-p(y-z),即:p=c/(1+y-z)。
三、出口退稅納稅籌劃舉例
例:A公司是一家具有出口經營權的木制品加工企業(yè),主產品為紅木門。據測算,該公司國內采購紅木板材約為1 000萬元/月,月均加工完成并出口紅木門1萬套,單套價格3 000元,合計3 000萬元。已知紅木板材、紅木門增值稅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9%,單套木門生產成本為1 500元,國內同類型紅木門銷售價格為1 800元/套,以上均為不含稅價格。若通過設立外貿公司進行出口,預計每月將產生額外運營成本40萬元。已知外貿公司的紅木門收購價格與國內銷售價格相同,試分析該公司應如何制訂納稅籌劃方案。
本例中,由于不存在免稅原材料購進,因此a’等于零,根據生產企業(yè)增值稅稅負表達式可知:納稅籌劃前,A企業(yè)增值稅稅負成本=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 000×(17%-9%)=240(萬元),該稅額計入出口貨物成本。所以,該企業(yè)月經營利潤=3 000-1 500×1-240=1 260(萬元)。
1. 納稅籌劃臨界點。求解出口方式臨界價格:在不存在免稅購進原材料的情況下,外貿企業(yè)與生產企業(yè)的增值稅稅負差異為[(c-d)(y-z)]。因此,當該稅負差異大于設立外貿公司的運營成本(f)時,以外貿公司形式開展出口對企業(yè)有利;反之,則應維持現有出口方式。即(c-d)(y-z)=f,求得:d=2 500(元)。因此,在本例中,當收購價格的變動區(qū)間為(1 500,2 500]時,通過外貿公司出口比自營出口有利;而當價格超過2 500元時,外貿出口的抵稅效應消失,企業(yè)自營出口更為有利。
求解目標市場臨界價格:根據國外市場銷售的隱含條件[p≤c-(c-a’)(y-z)]可知,出口產品國內價格應小于出口產品調整后價格,即p≤c-(c-a’)(y-z)=3 000-3 000×(17%-9%)=2 760元。在這里,2 760元為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盈虧平衡價格。本例中,若國內木門需求量加大,國內價格由1 800元上漲至2 800元,企業(yè)應選擇國內市場。
2. 納稅籌劃方案設計。根據前述分析,在出口價格不變的條件下,當國內木門價格小于2 500元時,A公司通過外貿公司出口更為有利,特別是當國內不存在同類產品市場時,企業(yè)可按成本價制定收購價格,以獲得最大化稅收利益;當國內木門價格上漲至2 760元以上時,A公司應放棄出口,選擇國內銷售;而當木門價格位于2 500 ~ 2 760元之間時,公司自營出口則更為有利。
在本例中,由于國內產品售價處于區(qū)間(1 500,2 500]內,因此,A公司可通過設立外貿公司來實施納稅籌劃。設立外貿公司后,A公司實際稅負將降低3.2%[(1-a’/c-d/c) (y-z)=(1-1 800/3 000)×(17%-9%)],稅負降低額=(c-d)(y-z)=96(萬元)。因此,通過設立外貿公司進行出口,A公司每月可獲得56萬元(96-40)的節(jié)稅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例中若A公司采取完全免稅原材料加工方式,則增值稅稅負降低額=[(c-a’-d)(y-z)]=16(萬元)<40萬元,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自營出口更為有利。
四、小結
在不考慮免稅購進原材料的情況下,征退稅率差、收購價格的高低,是生產企業(yè)與外貿企業(yè)增值稅稅負差異產生的主要原因。為此,企業(yè)可通過出口方式與目標市場的選擇,來謀求對自身最有利的納稅方案。當存在免稅原材料購進時,提高免稅原材料比重或采取進料加工方式,可降低企業(yè)增值稅稅負。
主要參考文獻
1. 徐田強.出口退稅政策下生產企業(yè)與外資企業(yè)稅負比較.財會月刊,2011;4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2012-05-25

【作  者】
徐田強

【作者單位】
(健雄職業(yè)技術學院 江蘇太倉 21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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