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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財規(guī)〔2022〕3號
省直各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饋。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6月19日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
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優(yōu)化財政資金撥付流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81號)以及《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編制執(zhí)行監(jiān)督管理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fā)〔2018〕1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基本建設項目集中支付的財政性資金(以下簡稱集中支付資金)是指納入省級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并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本辦法所稱省級基本建設項目,是指省級財政投資并由省直單位或省屬企業(yè)實施建設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xù)建、改擴建、遷建及大型維修改造工程。
第三條 集中支付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建設項目概(預)算內容發(fā)生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以及項目資本金投資,由省級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照“按預算、按計劃、按合同、按進度”原則審核撥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項目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基建項目資金撥付手續(xù),加快項目預算執(zhí)行進度。經批準實施代建的項目,集中支付資金統(tǒng)一授權省政府批準的代建機構管理,由其履行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資金管理等職責,按規(guī)定審核撥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資金的省級基本建設項目,除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均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招標(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否則主管部門不得審核通過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用款申請。項目的招標應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辦理,并須選擇納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省內任一符合要求的交易平臺進行。
第四條 集中支付資金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建設單位在省財政生效的項目預算額度內辦理集中支付。
?。ㄒ唬┘兄Ц顿Y金應嚴格按照項目批復概算、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等進行審核。
?。ǘ┥婕肮こ涛部钚柁k理結算的,工程竣(完)工驗收后,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規(guī)〔2022〕2號)等規(guī)定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審核并支付工程尾款。
?。ㄈ┌匆?guī)定預留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按照《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等規(guī)定審核支付。
(四)對專業(yè)性較強的集中支付申請,主管部門可委托有專業(yè)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五條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分別支付給項目承建單位或設備供應商、代理商;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按照法定義務與責任原則,由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支付,其中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guī)定支付給相關征收部門。
第六條 以資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設項目,由省財政將資本金直接支付給省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承建單位,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持股單位按規(guī)定記賬后再按照資金安排文件投入相應項目。
第七條 集中支付資金申請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資金且建設單位屬于省級部門預算單位的建設項目(不含涉密項目),通過授權支付方式辦理支出。建設單位應在“數字政府”公共財政綜合管理平臺申報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年度授權支付用款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財政部門生效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額度。達到支付條件后,建設單位在額度內制作支付憑證報主管部門審核后支付,省財政部門事后抽查。
建設單位屬于非省級部門預算單位的建設項目,由省財政將項目資金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撥付至主管部門或授權資產經營公司,主管部門或授權資產經營公司按照本辦法第四、五條規(guī)定審核支付資金。
涉密建設項目資金由省財政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撥付至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由其按規(guī)定管理使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資金申報資料齊備的,主管部門收到申報資料后,預付款和應交稅費款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工程進度款和申請項目資本金投入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對專業(yè)性較強、確需委托有專業(yè)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的集中支付申請,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主管部門核查完畢后,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授權資產經營公司)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支付。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有建設單位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制度規(guī)定,健全財務賬冊,做好建設項目的財務成本核算,編制基建財務會計報表,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基建資金使用信息及有關投資效益分析資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支付資金過程中,要認真核實各項用款內容,嚴格按規(guī)定如實申報。如發(fā)現申報不實等情況,主管部門或授權資產經營公司應責令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不良后果由申報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承建單位、設備供應商、代理商和項目監(jiān)理單位要嚴守國家、省的法律法規(guī)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條款,在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工程款時要認真核算,如實申報。如發(fā)現其弄虛作假,主管部門或授權資產經營公司應及時向招投標管理單位通報,招投標管理單位可根據其違規(guī)程度、性質,依法對其參與政府工程的投標資格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申請、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及績效管理,不得違規(guī)撥款或擠占挪用資金。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如發(fā)現違反基建程序,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資本金和欠繳應繳稅費,擅自提高建設規(guī)模、標準,造成投資出現缺口、資金損失或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主管部門應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責令其改正。如發(fā)現主管部門違規(guī)撥款或擠占挪用資金等問題,省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責令其改正。涉嫌違法違規(guī)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蛾P于印發(fā)〈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規(guī)〔2019〕1號)同步廢止。
音頻解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字解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案例解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征集: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及配套制度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