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一流大學都有自己的章程。章程不僅是大學辦學的權威性、基礎性的總綱,而且也是大學的“基本法”?!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要加強章程建設。各類高校應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規(guī)定管理學校。由此可見,依法制定學校章程并嚴格依照章程治理,既是法律對每一所高校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學設立、運行、發(fā)展合法性的前提。換言之,沒有章程,大學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就不能設立大學。大學章程作為大學精神的集中體現和大學行為的總規(guī)范,實際上是法的治理模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條規(guī)在一所大學的進一步延伸和具體化、個性化。本文從公眾參與的角度出發(fā),討論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特殊的情景和意義,在此基礎上,提出基于公眾參與大學章程制定的程序關注。
?。?大學章程制定——公眾角色的特殊性
考察目前我國大學章程的制定主體及其呈現形式,可以發(fā)現,章程制定主體不甚明確,呈現形式也表現出多樣化特征。比如,有些大學章程由其學校黨委制定,例如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重慶文理學院;有些大學章程由學校黨委會和校長共同制定,例如上海交通大學;有些大學章程由校長辦公會制定,例如華北電力大學;有些大學章程由教學委員會制定,例如陜西兵器工業(yè)職工大學;有些大學章程由其理事會或董事會制定,例如黑龍江東方學院、武漢大學東湖分校等。無論主體怎樣,我們都有不能忽視公眾在此情景中的角色,如“大學章程的接受者”、“大學章程的支持者”、“章程的見證人”、“大學章程制定的參與者”,這提示我們在理解公眾參與大學章程的制定過程時,同樣要區(qū)別對待不同角色的“公眾”。王錫鋅認為可以在2個層次上理解“公眾”: ① 指與決策具有過程和結果上利害關系的個體或者組織;② 泛指對公共決策和行政正義有心理需求、期待和責任感的一般公眾。比較而言,在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公眾的角色更具有特殊性。公眾并不是簡單地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在那里等待著大學章程的出臺,而是在不同的傳播場合中被詮釋。
?。保?師生——大學章程的落腳點
章程制定的過程,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學校師生主體利益與意見表達權的過程,需要構建圍繞師生的一個多元化的框架。因此,法律應明確授權各大學組建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機構,其成員應當包括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章程的起草機構應積極聽取和吸收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應引入聽證、論證、協(xié)商、告知和公開程序,使章程草案盡可能地體現出大學的辦學理念和發(fā)展特色,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學各利益相關者參與大學治理的權力,為各利益相關主體間權力的規(guī)范行使和監(jiān)督制衡進行科學合理的安排。
?。保?政府——大學章程的推動者
政府應積極參與而非主導大學章程的制定過程。政府要為大學的發(fā)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資源支持,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包攬大學的所有事務,在學校管理中政府應當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職能的缺位、越位和錯位都會制約章程作用的發(fā)揮,影響大學的發(fā)展。通過章程的制定,政府從主要以行政命令直接干預大學的發(fā)展轉向宏觀調控、教育立法、政策指導、公共服務等多樣化的手段上來,以章程來約束政府干預大學辦學活動的權力,并以章程的法律文本形式予以明確。
?。保?社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大學章程的見證人
社會公眾以及與大學密切相關的利益相關者是大學章程制定的成員之一。社會公眾、政府和高校的關系是,社會公眾作為大學的所有者,把舉辦大學委托給政府,初始委托代理關系發(fā)生在全民和政府之間,政府對下級政府或學校進行再次委托通過層層委托到大學組織。實際上,社會公眾才是大學真正的舉辦者,因而社會公眾的杰出代表理應代表公眾參與大學章程的制定。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提供給大學的人力、財力、物力等資源難以滿足大學自身發(fā)展的需要,大學也逐漸融入到市場經濟體制中,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通過培養(yǎng)人才、科研開發(fā)和產品研制等直接為企業(yè)和社會其他組織服務獲取自身發(fā)展所需資源。與大學密切相關的利益相關者直接關心大學的發(fā)展,通過參與大學章程的制定來界定利益相關者和大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使利益相關者能夠在不侵犯大學辦學自主權的范圍內獲得自身利益,并監(jiān)督大學的辦學行為。
2 大學章程制定——為大學精神與公眾提供“相遇空間”
清華大學前校長梅貽琦有言:“所謂大學者,非謂有大樓之謂也,有大師之謂也”。 這一著名論斷昭示了大學精神乃是大學品位的根本體現。然而,何謂大學精神?借用陳寅恪先生為王國維先生所題寫碑文的兩句話,大學的精神就是 “自由之思想,獨立之精神”。 “自由之思想” 是說大學是一個自由思索、自由探索的地方;“獨立之精神” 是說大學必須具有獨立品格,有獨立于權力和金錢的自主性。承繼于此,如今人們達成的共識是:大學是以探究學問、追求真理、培育人才、崇尚學術自由為特征的學術組織。每一所大學都是學校發(fā)展積淀傳承的精華,都是學校獨特內涵的凝練。大學的章程正是大學精神的體現。在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為大學精神與公眾提供“相遇空間” (spaces of encounter between charter and publics)?!翱臻g”這個概念具有豐富的內涵:“空間”說明,空間的概念說明互動過程是多維性和非均勻性的;公眾理解大學章程中的大學章程所彰顯的大學精神總是發(fā)生在具體場合,空間的概念體現了大學精神和公眾的互動并非以相同方式發(fā)生在邊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