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衛(wèi)生系統(tǒng)院長離任審計體制改革的新舉措就是任中審計,目前還在探索和嘗試階段。本文針對離任審計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采取對策。
關鍵詞:離任審計 任中審計
一、衛(wèi)生系統(tǒng)院長離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離任審計是指領導干部因任職期滿、退休、調任、免職、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所進行的審查和客觀評價。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已成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通過離任審計,從中發(fā)現了諸多的問題,為國家挽回了損失,對于那些沒有問題的干部來講,則澄清了坊間的誤傳,洗去了一些干部的“不白之冤”。然而,干部進行離任審計雖然較之過去的“不審計”是一種進步,但也有一些弊端。對于衛(wèi)生系統(tǒng)院長離任審計在開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事后審計的特點決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
由于離任審計是事后監(jiān)督,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發(fā)生的錯誤或舞弊行為不能及時發(fā)現,無法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減少損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很難做到客觀、公正、準確;如果在離任審計時發(fā)現重大問題,再改變決定,將會給各方面帶來被動。最明顯的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特別是辦理了調任、轉任、升遷的領導干部若發(fā)現了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督部門處理問題帶來更大的難度,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二)先審后離的原則得不到堅持,審計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發(fā)揮
從目前衛(wèi)生系統(tǒng)各單位的審計情況看,大部分是先離后審,即已決定了被審計人升職或退休等情況下進行的審計。當某領導升職時進行離任審計,個別的審計人員就會走走過場,應付了事,說不定此領導對自己還有用,如果過于認真還會得罪人,弄不好還會遭到報復。反之退休時進行離任審計,若認真審計,領導就會說這是卸磨殺驢,給他過不去,簡單審計一下,出個報告算了。特別在責任的劃分和評價上,五花八門,空洞單調和不負責任,有失審計公正。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沒有了責任感,很難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三)時間跨度長,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離任審計離得太遠,審得太遲,結果太晚等監(jiān)督滯后的弊端和問題十分突出。任職時間少則兩三年,多則三五年,有的甚至十多年,審計期間跨度大,由于有關政策規(guī)定發(fā)生了變化、人員變動、業(yè)務量大等原因,加之受審計時間短、審計人員數量少等的限制,結果往往只注重經營者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完成了各項任期目標,而忽視了其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對本單位長遠發(fā)展和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以致影響審計質量。
二、衛(wèi)生系統(tǒng)院長離任審計對策研究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從下三個方面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將離任審計的“關口”前移,由事后審計為任中審計,進一步完善審計監(jiān)督的有力舉措
首先,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這樣做不僅可以達到“防患于未然”,而且還能防止和避免經濟行為的“一錯再錯”;其次,這樣做不僅能有效地保護干部,防止和避免干部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犯錯誤,而且還能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的功過,還能強化對干部權力的制約,促進黨風廉政建設,通過任中審計使領導干部意識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從而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再次,進行任中審計能減少審計部門的工作量,化解審計的難度,不僅能減少和避免賬目“技術處理”的假賬,而且還能使審計掌握更多地“第一手資料”,因而使得審計更真實,更能發(fā)現問題。
(二)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機地結合起來,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
這種結合,一方面對領導干部任期中經濟責任的監(jiān)督,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另一方面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起著追蹤作用。由于任中審計監(jiān)督的連續(xù)性,可將審計推向深層次,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把問題審全、審透。
(三)盡快理順審計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關系
將經濟責任審計手段引入干部管理與監(jiān)督之中,形成審計監(jiān)督與組織監(jiān)督有機結合的新的干部管理與監(jiān)督機制。把對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也納入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管理范圍,只要問題清楚,定性準確,不論是任期內還是離任時進行的審計,審計決定不執(zhí)行或不完全執(zhí)行,責任應由現任主要負責人承擔,與其他應負責任一樣,作為今后考核、任免、升降職務等依據。同時,審計部門應加大后續(xù)審計力度,充分發(fā)揮審計職能,全面落實審計決定,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1] 郭春鴻.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J] .內蒙古金融研究.2005年11月
[2] 中國審計.2002年
[3] 吳燕.離任審計的實踐與體會.航天工業(yè)管理.2006年9月
[4] 劉清華.離任審計應避免先離后審的現象.中國工會財會.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