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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布修訂后的消費稅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 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六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第七條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第八條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分列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九條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第十條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


  (一)黃酒 1噸=962升


  (二)啤酒 1噸=988升


  (三)汽油 1噸=1388升


  (四)柴油 1噸=1176升


  (五)航空煤油 1噸=1246升


  (六)石腦油 1噸=1385升


  (七)溶劑油 1噸=1282升


  (八)潤滑油 1噸=1126升


  (九)燃料油 1噸=1015升


  第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發(fā)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第十四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 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是指依照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于移送使用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


  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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