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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qū)組織部、財政 局,甘肅礦區(qū)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
企業(yè)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 發(fā)《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fā)〔2017 〕 81 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9 〕 8號),現將《甘肅省會計系列 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此件主動公開)
甘 肅 省 財 政 廳
2021 年 7 月 6 日
甘 肅 省 會 計 系 列 高 級 職 稱 評 價 條 件 標 準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發(fā) 揮 好 人 才 評 價 的 引 領 作 用 , 科 學 、 客 觀 、 公 正 評價會計系列專業(yè)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yè)績頁獻,讓做出貢獻 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會計專業(yè)技術人才為提 升我省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推動我省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人才支撐,制定
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 二 條 本 評 價 條 件 標 準 適 用 于 我 省 各 類 企 事 業(yè) 單 位 中 , 從 事 會 計 工 作 的 在 職 在 崗 專 業(yè) 技 術 人 才 (含 事 業(yè) 單 位 編 外 聘 用 人 員)。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可參加全國統(tǒng)一組織的
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 三 條 本 評 價 條 件 標 準 主 要 評 價 作 出 頁 獻 人 才 正 常 晉 升 、 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 2個層級,職稱 名稱依次是∶正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分別與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 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會計師對應一至四級,高級會計師對 應五至七級。正高級會計師實行評審方式,高級會計師.實 行"考 評 結 合" 方 式 ,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且 在 有 效 年 內 參 加 評 審 , 評 價 的 職
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 四 條 本 系 列 會 計 師 、 助 理 會 計 師 實 行"以 考 代 評" 方 式 。
分別與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會計師對應八至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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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會計師對應十一至十二級。本系列不設員級職稱。
第 五 條 本 系 列 符 合 《 甘 肅 省 特 殊 人 才 職 稱 評 價 辦 法 》 的 人 才不受專業(yè)、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通過全國統(tǒng)一組織的高 級會計師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 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tǒng)一組織評審。
第 二 章 品 德 條 件 標 準
第 六 條 品 德 條 件 標 準 。 擁 護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 熱 愛 祖 國 , 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guī),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 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社會責任感、 職業(yè)操守和從業(yè)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
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 七 條 評 價 方 式 。 品 德 考 核 一 般 由 單 位 黨 組 織 負 責 , 以 定 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 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yōu)秀黨員、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道
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yōu)先推薦申報。
第 八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屬 品 德 有 問 題 ∶
(一)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 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
俗 行 為 的 。
(二)存在違反會計行業(yè)職業(yè)道德相關行為的。
一 4一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 九 條 對 品 德 有 問 題 者 實 行" 零 容 忍", 并 在 會 計 人 員 信
息 庫 中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單"。
(一 ) 對 品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按 年 度 考 核"連 續(xù) 考 核 合 格 及 其 以 上 間 斷 的" 情 形 對 待 , 即 申 報 當 年 之 前 連 續(xù)3個 年 度 考 核 必 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 ) 對 經 查 實 的 申 報 造 假 、 弄 虛 作 假 、 暗 箱 操 作 、 學 術 不 端、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 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 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 律處分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給予相應紀 律 處 分 。
第三章正高級會計師能力、業(yè)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 一 節(jié) 能 力 條 件 標 準
第 十 條 專 業(yè) 能 力 。 在 全 省 會 計 領 域 具 有 較 高 的 知 名 度 , 能 熟練掌握會計專業(yè)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準則制度。具有廣博、 堅實的會計理論知識和專業(yè)水平。能熟練掌握和應用財務會計分 析、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有豐富的財務管理經驗,以及處理
復雜財務事項,規(guī)避較大財務風險的專業(yè)能力。能及時掌握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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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發(fā)展前沿動態(tài),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有較強的財務研究和管 理能力,有穩(wěn)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統(tǒng)的研究成果,具有開拓會計專
業(yè)新研究領域的能力。
第 十 一 條 技 術 能 力 。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 工 作 業(yè) 績 突 出 。 受 到 省 級 以 上 表 彰 或 獎 勵;或 主 持 完 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
業(yè)務問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tài)效益。
(二)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 他創(chuàng)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yè)發(fā)展,或公開出版或
發(fā)表會計專業(yè)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 ) 政 策 水 平 高 。 工 作 經 驗 豐 冒 , 能 夠 主 持 本 單 位 財 務 管 理工作,并積極參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四)全省會計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培養(yǎng)、指導的 中青年專業(yè)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yè)績。
第 十 二 條 基 礎 學 習 能 力 與 實 踐 經 歷 。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高級會計師后,從
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
第 十 三 條 勝 任 工 作 能 力 。 任 現 職 以 來 , 年 度 考 核 均 在 合 格 以 上 , 并 至 少 有1次 優(yōu) 秀 。 連 續(xù)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間 斷 的 , 申 報 當 年 之 前 連 續(xù)3個 考 核 年 度 必 須 為 合 格 及 以 上 。 任 現 職 期 間 , 有 如 下
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yè)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guī)定退休年齡的。
第 十 四 條 知 識 更 新 能 力 。 任 現 職 以 來 , 完 成 《 甘 肅 省 會 計 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實施辦法 》 (甘 財 會 〔2019 〕 21 號 ) 規(guī) 定
的 學 習 任 務 。
第 十 五 條 學 術 水 平 能 力 。 論 文 不 作 限 制 性 要 求 , 可 用 能 夠 體現會計專業(yè)技術工作業(yè)績和會計專業(yè)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 文,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課題、具有創(chuàng)新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會計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或被國家部委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等。
第 十 六 條 幫 扶 基 層 經 歷 。 除 艱 苦 條 件 單 位 和 各 類 企 業(yè) 外 , 其它省、市屬單位晉升正高級職稱的人員,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 企 業(yè) 對 應 專 業(yè) 技 術 崗 位 累 計1 年 以 上 的 服 務 或 工 作 經 歷 。 在 脫
貧攻堅和鄉(xiāng)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
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 十 七 條 對 外 交 往 能 力 。 能 熟 練 運 用 一 門 外 語 與 國 外 同 行 進行工作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 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 十 八 條 信 息 化 技 術 應 用 能 力 。 能 夠 熟 練 運 用 計 算 機 開 展 本專業(yè)領域的設計、制作、分析等工作。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
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 二 節(jié) 正 常 晉 升 業(yè) 績 貢 獻 條 件 標 準
第 十 九 條 達 到 下 列 (一 ) 或 (二 ) 款 條 件 標 準 之 一 ∶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
1. 國 家 級 。 獲 國 家 級 表 彰1次 , 參 考 其 他 專 業(yè) 技 術 業(yè) 績;或 獲國家級科技獎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 ) 列入國家級(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 目 1項 , 通 過 課 題 驗 收 和 成 果 登 記 , 參 考 其 他 業(yè) 績 。
2. 全 國 性 。 獲 全 國 性 表 彰1次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1項 業(yè) 績; 或 獲 國 家 部 委 科 技 獎 勵 一 等 獎 (前 5名 )1次 , 或 二 等 獎 (前 4 名 )1 次 , 或 三 等 獎 (前 2名 )1 次 , 或 完 成 (前4 名 ) 通 過 國 家 部 委 下 達 的 全 國 性 會 計 領 域 科 學 研 究 課 題 項 目1項 , 通 過 課 題
驗 收 和 成 果 登 記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1項 業(yè) 績;或 完 成 (前5名 )
國 家 部 委 發(fā) 布 實 施 的 標 準1項 , 參 考 其 他 業(yè) 績;或 獲 全 國 會 計 高 端人才培養(yǎng)工程畢業(yè)學員,參考其他業(yè)績,按程序由正高級評審 委員會認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3. 省 級 。 獲 省 級 表 彰1 次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2項 業(yè) 績;獲 省 級 科 技 獎 勵 一 等 獎 (前4名 )1次 , 或 二 等 獎 (前3名 )1次 , 或 完 成 (前3名 ) 省 級 會 計 領 域 科 學 研 究 課 題 項 目1項 , 通 過 課 題 驗 收 和 成 果 登 記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2 項 業(yè) 績;或 完 成 (前3 名 ) 省 級 行 業(yè) 部 門 頒 布 實 施 的 地 方 標 準1項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 8 —
1 項 業(yè) 績;或 省 級 會 計 高 端 人 才 培 養(yǎng) 工 程 畢 業(yè) 學 員 , 并 取 得 第 (一 )
款 1 項 或 第 (二 ) 款 2項 業(yè) 績 。
4. 其 它 。 獲 國 家 部 委 科 技 獎 勵 一 等 獎 (前7 名 ) , 或 省 級 科 技 一 等 獎 (前6 名 )1 次 并 獲 國 家 部 委 、 省 級 二 、 三 等 獎 (定 額
內 人 員 ) 任 意1 次 , 或 獲 省 級 科 技 三 等 獎 (第1 名 )1 次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業(yè) 績1 項 。
(二 ) 達 到 下 列 條 件 標 準3項 ∶
1. 主 持 (前 2名 , 下 同 ) 完 成 本 專 業(yè) 省 級 科 研 項 目1 項 以 上 , 并 通 過 省 級 以 上 業(yè) 務 主 管 部 門 的 鑒 定 、 驗 收 , 被 省 級 業(yè) 務 主 管 部 門 采 納 并 推 廣 應 用 , 取 得 良 好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效 益 (以 省 級 業(yè) 務 主
管 部 門 批 復 文 件 為 據 ) 。
2. 主 持 完 成 本 專 業(yè) 市 廳 級 科 研 項 目 或 資 政 報 告 2項 以 上 , 并 經 主 管 部 門 組 織 專 家 鑒 定 驗 收 或 市 廳 級 主 要 領 導 批 示 , 取 得 良 好
的 經 濟 、 社 會 效 益 和 生 態(tài) 效 益 。
3. 主 持 完 成3 個 市 廳 級 或2 個 省 部 級 以 上 重 點 工 程 、 技 術 項 目 、 重 大 經 濟 建 設 項 目 的 經 濟 可 行 性 論 證 , 或 3個 大 中 型 企 業(yè) 上 市 、 改 制 、 重 組 等 方 案 的 擬 定 , 得 到 實 施 且 效 果 顯 著 (由 市 、 廳 級 以上業(yè)務主管部門出具實施效果依據)。
4. 主 持 完 成3 個 以 上 大 中 型 企 業(yè) 或 上 市 公 司 , 或3 個 以 上 市 廳 級 事 業(yè) 單 位 以 及 相 當 規(guī) 模 其 它 經 濟 組 織 的 財 務 、 會 計 等 經 濟 領
域 的 制 度 改 革 和 管 理 創(chuàng) 新 , 形 成 改 革 成 果 報 告 , 并 在 省 內 或 系 統(tǒng)
一 9 —
內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5. 主 持 完 成 市 廳 級 單 位 或 大 中 理 企 業(yè) 建 立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體 系,全面梳理業(yè)務流程,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制 定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有效實施。
6. 受聘主持或負責起草會計專業(yè)地方性法規(guī)、全省施行的財 務 、 會 計 管 理 辦 法;或 受 聘 參 與 制 訂 全 國 已 頒 布 實 施 的 會 計 專 業(yè) 法律、法規(guī)、制度、準則、指南等,本人承擔完成了其中某一部
分的起草工作。
7. 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 報 告 或 政 策 建 議 等 智 庫 研 究 成 果 , 被 國 家 部 委 辦 采 納;或 獲 國 家 部 委 辦 領 導 書 面 肯 定 性 批 示;或 前 述 智 庫 研 究 成 果 被 市 (州 ) 委 市(州)政府、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采納2項 。
8. 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會計管理領域研究有重大突破,取得開 創(chuàng)性、先進性、成效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并得到財政部認可(提
供認可依據)。
9. 獲 市 廳 級 表 彰2次 。
10. 培 養(yǎng) 指 導 至 少3名 本 學 科 專 業(yè) 人 才 (以 單 位 安 排 培 養(yǎng) 計
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
11. 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yè)或相關專業(yè)的專著、 譯著、或列入國家部委計劃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
少 于12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jié)的專著不作為個人成果)。
12. 獨 立 或 作 為 第 一 作 者 在 國 內 核 心 期 刊 公 開 發(fā) 表 本 專 業(yè) 學 術 論 文 2篇 ;或 在 國 內 核 心 期 刊 公 開 發(fā) 表 本 專 業(yè) 學 術 論 文1 篇 ,
并 在 省 內 專 業(yè) 學 術 期 刊 上 公 開 發(fā) 表 論 文2 篇 以 上 。
13. 擔 任 全 國 性 學 術 期 刊 編 委3 年 以 上;或 擔 任 全 國 本 專 業(yè) 學 會 常 務 理 事5 年 以 上;或 擔 任 高 等 院 校 特 聘 教 授 或 客 座 教 授5 年 以 上 。
第 三 節(jié) 破 格 晉 升 業(yè) 績 貢 獻 條 件 標 準
第 二 十 條 破 格 內 容 。 主 要 是 指 ∶ 不 具 備 規(guī) 定 學 歷 , 未 到 達 規(guī) 定 任 職 年 限 、 未 到 達 規(guī) 定 的 總 專 業(yè) 年 限 、 專 業(yè) 明 顯 不 對 口 等 , 但 任 現 職 后 工 作 業(yè) 績 貢 獻 突 出 , 可 單 破 、 雙 破 、 多 破 。 破 格 晉 升 職 稱 , 不 受 崗 位 結 構 比 例 限 制 。 破 格 申 報 晉 升 職 稱 的 , 須 在 低 一 級 崗 位 聘 用 滿 2年 (各 類 企 業(yè) 、 非 公 組 織 、 自 由 職 業(yè) 者 除 外 ) 。
破 格 申 報 人 員 須 符 合 本 條 件 標 準 第 十 九 條 正 常 晉 升 業(yè) 績 責 獻 項 數 , 之 后 每 破1 項 再 增 加 第 十 九 條 業(yè) 績 條 件 標 準 第 (一 ) 款 1 項 或 第 (二 ) 款2 項 ( 其 中1-5 項 至 少 占1 項 ) 。 論 文 、 著 作 、 束 譽 稱 號 等 不 得 累 計 計 算 。
第 四 章 高 級 會 計 師 能 力 、 業(yè) 績 貢 獻 條 件 標 準
第 一 節(jié) 能 力 條 件 標 準
第 二 十 一 條 專 業(yè) 能 力 。 熟 悉 與 會 計 工 作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guī) 。
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 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國內外會計發(fā)展前沿 動態(tài),具備探索創(chuàng)新會計前沿理論知識水平,在本專業(yè)領域能夠 發(fā)揮一定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 二 十 二 條 技 術 能 力 。 必 須 參 加 全 國 會 計 專 業(yè) 技 術 高 級 會
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yè)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 主持、參與完成會計專業(yè)相關領域重要項目,能夠解決疑難問題
或關鍵性業(yè)務問題,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tài)效益。
(二)科研能力較強。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淪研究成果, 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chuàng)新
等,或公開出版或發(fā)表會計專業(yè)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 ) 參 與 完 成 省 部 級 以 上 行 業(yè) 技 術 標 準 或 技 術 規(guī) 范 的 編 寫,或在會計理論研究、會計咨詢服務、會計實踐等專業(yè)工作中
做出較大貢獻。
(四)本行業(yè)領域的學術、技術骨干,或培養(yǎng)、指導的中青
年專業(yè)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yè)績。
第 二 十 三 條 基 礎 學 習 能 力 與 實 踐 經 歷 。
(一)具備博士學位,任會計師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
工 作 滿2 年 ;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任會 一 1 2一
計師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年 ;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任會計師后,從事與
會 計 師 職 責 相 關 工 作 滿5 年 ;
(四)具備大學??茖W歷,任會計師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
相 關 工 作 滿10 年 。
第 二 十 四 條 勝 任 工 作 能 力 。 任 現 職 以 來 , 年 度 考 核 必 須 在 合格以上。其中,連續(xù)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 連 續(xù)3個 年 度 考 核 必 須 為 合 格 及 以 上 。 任 現 職 期 間 , 有 如 下 情 形
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審查未結束和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 ) 上 次 評 委 會 評 審 未 通 過 , 申 報 當 年 之 前 又 未 取 得 新 業(yè)
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guī)定退休年齡的。
第 二 十 五 條 知 識 更 新 能 力 。 任 現 職 以 來 , 完 成 《 甘 肅 省 會 計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實施辦法》(甘財會(【2019 】21號)規(guī)定的學
習任務。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術 水 平 能 力 。 論 文 不 做 限 制 性 要 求 。 可 用 能 夠體現會計專業(yè)技術工作業(yè)績和會計專業(yè)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 論文,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課題、財務制度、管理辦法、會
計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或被省委省政府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等。
第 二 十 七 條 幫 扶 基 層 經 歷 。 除 艱 苦 條 件 單 位 和 各 類 企 業(yè)
一 1 3一
外,其它省、市屬單位晉升高級職稱的人員,必須有在具以下基 層 單 位 或 企 業(yè) 對 應 專 業(yè) 技 術 崗 位 累 計1 年 以 上 的 服 務 或 工 作 經 歷。在脫貧攻堅和鄉(xiāng)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 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 二 十 八 條 對 外 交 往 能 力 。 能 比 較 熟 練 運 用 一 門 外 語 與 國 外同行進行工作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 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
和 評 價 方 式 。
第 二 十 九 條 信 息 化 技 術 應 用 能 力 。 能 比 較 熟 練 運 用 計 算 機 技術開展本專業(yè)工作實踐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技術水平時, 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 二 節(jié) 正 常 晉 升 業(yè) 績 貢 獻 條 件 標 準
第 三 十 條 達 到 下 列 (一 ) 或 (二 ) 款 條 件 標 準 之 一 ∶ (一 ) 達
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
1. 全 國 性 。 獲 全 國 性 表 彰1 次 , 參 考 其 他 專 業(yè) 技 術 業(yè) 績; 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或三等獎(前 3名),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三等獎(第 4名 以 后 定 額 內 人 員 ) 1 項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1 項 ;或 完 成 (前6 名 ) 通 過 國 家 部 委 下 達 的 全 國 性 會 計 領 域 科 學 研 究 課 題 項 目 1項 , 通 過 課 題 驗 收 和
成 果 登 記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1 項 業(yè) 績;或 完 成 (前7 名 ) 國 家
部 委 發(fā) 布 實 施 的 標 準1項 , 參 考 其 他 業(yè) 績;或 考 取 全 國 注 冊 會 計
師職業(yè)資格,參考其他業(yè)績。
2. 省 級 。 獲 省 級 表 彰1 次 , 參 考 其 他 專 業(yè) 技 術 業(yè) 績;或 獲 省 級 科 技 獎 勵 一 、 二 等 獎 (定 額 內 人 員 )1次 , 或 三 等 獎 (前 2名 ) 1次 , 或 完 成 (前 4名 ) 省 級 會 計 領 域 科 學 研 究 課 題 項 目1項 , 通 過 課 題 驗 收 和 成 果 登 記 , 且 具 備 第 (二 ) 款 業(yè) 績 2項 ;或 完 成
前 5 名 ) 省 級 行 業(yè) 監(jiān) 管 部 門 頒 布 實 施 的 地 方 標 準1 項 , 且 具 備
第 (二 ) 款 業(yè) 績1項 ;或 省 級 會 計 高 端 人 才 培 養(yǎng) 工 程 畢 業(yè) 學 員 ,
參考其他業(yè)績。
3. 市 廳 級 。 獲 市 廳 級 表 彰2 次 ;或 獲 市 廳 級 表 彰1 次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業(yè) 績1項 ;或 獲 市 廳 級 科 技 一 、 二 等 獎 (前 2名 )1 次 , 參 考 其 他 業(yè) 績;或 完 成 (前3名 ) 市 廳 級 會 計 領 域 科 學 研 究 課 題 項 目1項 , 通 過 課 題 驗 收 和 成 果 登 記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業(yè)
績 2項 。
4. 其它。獲縣(區(qū)、市)委縣政府表彰1次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業(yè) 績2 項 ;或 獲 省 級 科 技 三 等 獎 (定 額 人 員 )1 次 , 并 獲 市 廳 級 科 技 一 、 二 等 獎 (前3名 )1次 , 或 獲 市 廳 級 科 技 三 等 獎 (前 2 名 )1次 并 獲 縣 (區(qū) 、 市 ) 科 技 一 等 獎 (前 2名 )1次 , 并 取 得 第
(二)款業(yè)績2項 。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
1. 作 為 主 持 人 (前2名 , 下 同 ) , 負 責 完 成 縣 級 以 上 單 位 或
一 1 5一
大 中 理 企 業(yè) 建 立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 全 面 梳 理 業(yè) 流 程 , 分 析 風 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內部控制
體系全面、有效實施。
2. 作為主持人完成省直廳局或市州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 目 的 經 濟 可 行 性 論 證 項 目 2個 以 上 , 或 大 中 理 企 業(yè) 改 制 、 上 市 、 重 組 、 清 算 等 項 目 2個 以 上;或 主 持 完 成 廳 (局 ) 級 及 以 上 機 關 事業(yè)單位、大中型企業(yè)年度審計、專項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 詢 等 項 目 3個以上,被市級業(yè)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在會計系統(tǒng)推廣
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業(yè)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為據)。
3. 本人執(zhí)筆起草的財務制度、管理辦法或會計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 等 2項以上,被縣級以上單位或大中那企業(yè)采納執(zhí)行或推廣應用,
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 作 為 課 題 負 責 人 (前 2名),完成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 題 、 咨 政 報 告1項 以 上 , 并 經 市 廳 級 鑒 定 驗 收 , 以 市 廳 級 業(yè) 務 主
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5. 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 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
示 的;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采納的。
6.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連續(xù)獲得3次 優(yōu) 秀 等 次 。
7. 培 養(yǎng) 指 導 至 少2名 本 學 科 專 業(yè) 人 才 (以 單 位 安 排 培 養(yǎng) 計 劃
— 1 6一
為 據 ) , 至 少1名 獲 縣 級 以 上 表 彰 獎 勵1次 。
8. 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專業(yè)或相關專業(yè)的 專 著 、 譯 著 、 列 入 省 計 劃 教 材1部 ;合 作 完 成 的 , 本 人 撰 寫 部 分 不
少 于8 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jié)的專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9. 作 為 第 一 作 者 , 在 國 內 核 心 期 刊 發(fā) 表 本 專 業(yè) 學 術 論 文1 篇
或在省級學術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 2篇 。
10. 受 聘 為 省 級 學 術 期 刊 編 委3 年 以 上;或 擔 任 全 省 本 專 業(yè)
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 5年 以 上 。
11. 受 聘 擔 任 省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智 庫 專 家 或 省 政 府 參 事 室 特 約 研究員。
第 三 節(jié) 破 格 晉 升 業(yè) 績 貢 獻 條 件 標 準
第 三 十 一 條 破 格 內 容 。 主 要 是 指 ∶ 不 具 備 規(guī) 定 學 歷 , 未 到 達規(guī)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guī)定的總專業(yè)年限、專業(yè)明顯不對口等, 但任現職后工作業(yè)績貢獻突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 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在低一 級崗位聘用滿 2年(各類企業(yè)、非公組織、自由職業(yè)者除外)。
破 格 申 報 人 員 須 符 合 本 條 件 標 準 第 三 十 條 正 常 晉 升 業(yè) 績 貢 獻 項 數 , 之 后 每 破1項 再 增 加 第 三 十 條 業(yè) 績 條 件 標 準 第 (一 ) 款 1項 或 第 (二 ) 款 2項 (其 中1-5 項 至 少 占1項 ) 。 論 文 、 著 作 、
譽 稱 號 等 不 得 累 計 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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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申 報 人 員 要 認 真 履 行 崗 位 職 責 , 完 成 本 職 工 作 任務,品德、能力、業(yè)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yè)績條件 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申報人員的業(yè)績均計 算 到 申 報 當 年9 月 30 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 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yè)績,可作為下次申報
職稱的業(yè)績成果。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評 價 條 件 標 準 中 的" 國 家 級" 指 以 黨 中 央 、 國 務 院 單 獨 或 聯 合 進 行 的 表 彰 、 科 技 獎 勵;" 全 國 性"指 國 家 部 委 面 向 全 國 該 行 業(yè) 領 域 進 行 的 表 彰 、 科 技 獎 勵;" 省 級"指 省 委 、 省 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本條件標準將" 市 州 級" 和 “ 廳 級 ” 簡 稱" 市 廳 級" 。 " 市 州 級"指 市 州 委 、 市 州 政 府 單 獨 或 聯 合 進 行 的 表 彰 、 科 技 獎 勵 ,"廳 級""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 行業(yè)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 三 十 四 條 為 增 強 專 業(yè) 技 術 人 才 成 就 感 、 獲 得 感 , 適 當 區(qū) 別 省 級 和 部 級 , 獲 省 級 獎 勵 按" 全 省 知 名" 對 待 , 獲 部 委 以 上 獎 勵 按" 全 國 知 名" 對 待 。 對 國 家 有 關 部 委 面 向 全 國 該 行 業(yè) 領 域 開 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
對 待 , 即 按" 全 國 性"對 待 。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標 準 條 件 有 關 術 語 或 概 念 的 解 釋 ∶
一 ) 本 評 價 條 件 標 準 中 的" 參 考 其 他 專 業(yè) 技 術 業(yè) 績"主 要 — 1 8—
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獎勵、課題項目、創(chuàng)新成果、智庫研究成 果 、 專 利 、 標 準 等 業(yè) 績 做 支 撐;" 參 考 其 他 業(yè) 績" 主 要 看 是 否 有 其
他比較突出的專業(yè)技術業(yè)績做支撐。
(二)高質量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yè)工作情況, 尤其是工作成果和發(fā)展思路或方向等進行總結。一般應句括∶基 本情況、開展工作情況、已取得業(yè)績成果(按工作內容分述,重 點描述突破性業(yè)績成果)、專業(yè)特長(經驗)、今后發(fā)展思路和努
力方向等內容。
三 ) 幫 扶 基 層 經 歷 的 確 認 以 現 用 人 單 位 出 具 的 意 見 為 準 。
四 ) 省 級 重 點 人 才 項 目 、 隴 原 青 年 創(chuàng) 新 創(chuàng) 業(yè) 人 才 項 目 按 省 級 項 目 認 定;市 級 重 點 人 才 項 目 按 市 廳 級 項 目 認 定 。
省 拔 尖 領 軍 人 才 、 省 領 軍 人 才 按 省 級 表 彰 認 定;市 領 軍 人 才
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五)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 明顯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guī)定(或本地區(qū)平均 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 20%以 上 。
六)社會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huán)境、 勞動、生活條件、節(jié)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七)生態(tài)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在進行經濟 和其它活動創(chuàng)造經濟價值時,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
(八)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類,按照國家頒布的現行 一 1 9一
行業(yè)資質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
(九 ) 智 庫 研 究 成 果 被"采 納"指 被 相 關 單 位 正 式 發(fā) 文 、 公
布 實 施 。
(十)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guī)范、定額人 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 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 〕24 號 ) 執(zhí) 行 。 各 類 競 賽 、 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
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十 一 ) 評 價 條 件 標 準 中 出 現 的"以 上" “ 以 下 ”" 以 后"均
包 含 本 級 別 。
第 三 十 六 條 獲 得 市 廳 級 以 上 科 技 獎 勵 (含 項 目 、 標 準 等 ) , 每達到一次就計算為達到一項晉升條件標準。其它條件標準計算
夠一項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 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 , 不 重 復 計 算 。
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
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 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 寫章節(jié)、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yè)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
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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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及"規(guī) 章 制 度 、 管 理 辦 法 、 操 作 規(guī) 程" 等 業(yè) 績 條 件 的 須 提
供領導簽發(fā)的文件原件或被采納單位的證明。
第 三 十 七 條 國 家 級 論 文 已 由 權 威 期 刊 調 整 為 國 內 核 心 期 刊,以論文發(fā)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過去已經在我 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fā)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 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輯、內部期
刊、論文集等。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發(fā) 表 在1 區(qū) 和2 區(qū) (根 據 中 科 院 JCR 期刊分區(qū)(大類))的 SCI 論文的,或發(fā)表在 SSCI 、A&HCI、《 中 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 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國 內 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學"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總 覽"、 中 國 科 學 引 文 數 據 庫 (CSSD)和 南 京 大 學" 中 文 社 會 科 學 引 文 索 引 CSSCI ) 來源期刊”為準,不包含增刊。論文是否屬核心期刊,以
論文發(fā)表當年的期刊是否收錄于以上核心期刊的當年要目為準。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
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下 列 情 況 可 代 替1篇 核 心 期 刊 論 文 ∶ 獨 立 (作 為 第 一 完 成 人 ) 公 開 出 版 的 本 專 業(yè) 專 著 、 譯 著1部 ;或 獨 立 (作 為 第 一 完 成 人 ) 撰寫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本
專業(yè)智庫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議獻策報告、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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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建 議 等 )1項 ;或 獲 得 省 部 級 科 學 技 術 獎 二 等 獎 以 上 (定 額 人 員 )1次 ;或 主 持 完 成 本 專 業(yè) 重 大 原 創(chuàng) 性 研 究 成 果 填 補 國 內 空
白的項目 1項 。
下 列 情 況 可 代 替1 篇 省 級 期 刊 論 文 ∶ 獲 省 部 級 科 學 技 術 獎 三 等 獎 (定 額 人 員 )1 次 ;或 獲 發(fā) 明 專 利 (前 2名 ) 授 權1 次 ;或 主持完成本專業(yè)重大原創(chuàng)性研究成果填補省內空白的項目 1項 。
第 三 十 八 條 本 評 價 條 件 標 準 未 涉 及 的 相 關 事 項 按 國 家 和
省上已有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guī)定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 三 十 九 條 本 評 價 條 件 標 準 由 甘 肅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廳、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評價條件標準從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