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對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tài)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因此,對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tài)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計稅價值、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率一定的情況下,納稅人有權靈活選擇不得低于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這三種折舊方法,以實現折舊抵稅現值最大化。
例如:某電子生產企業(yè)為了擴大再生產,擬于2008年12月購買一臺電子設備,設備價款10000元,預計使用期限3年,預計凈殘值率5%,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5%,折現率6%。
1.按不低于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折舊
由于電子設備的稅法折舊年限為不低于3年,因此在按不低于規(guī)定折舊年限60%折舊的條件下,該企業(yè)可以按2年進行直線法折舊。該企業(yè)第一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2=4750元,第二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2=4750元,2年共計提折舊9500元,使用期滿后可以抵稅2375元,抵稅折現金額為4750×25%×0.9434+4750×25%×0.8900=1120.29+1056.88=2177.17元。
2.按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
該企業(yè)第一年的折舊額為10000×2/3=6666.67元,第二年的折舊額為(10000-6666.67-500)/2=1416.665元,第三年的折舊額為(10000-6666.67-500)/2=1416.665元,3年共計提折舊9500元,使用期滿后可以抵稅2375元,抵稅折現金額為6666.67×25%×0.9434+1416.665×25%×0.8900+1416.665×25%×0.8396=1572.33+315.21+297.36=2184.90元。
3.按年數總和法折舊該企業(yè)第一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3/(3+2+1)=4750元,第二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2/(3+2+1)=3166.67元,第三年的折舊額為(10000-500)×1/(3+2+1)=1583.33元,3年共計提折舊9500元,使用期滿后可以抵稅2375元,抵稅折現金額為4750×25%×0.9434+3166.67×25%×0.8900+1583.33×25%×0.8396元=1120.29+704.58+332.34=2157.21元。
由于上述三種方法使用期滿后的抵稅折現金額不同,分別為2177.17元,2184.90元和2157.21元。因此,得出如下結論:在企業(yè)盈利且有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金額的情況下,從實現固定資產折舊抵稅現值最大化角度考慮,應當優(yōu)先選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次優(yōu)選方案為縮短折舊年限法,最應拋棄的方案則是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