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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立昊
近日,筆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大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獲悉,自今年4月1日以來,有近四成的熱線問題與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有關,其中又有近三成咨詢與加計抵減政策有關。根據(jù)熱線咨詢的情況和筆者調查的情況來看,不少納稅人對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政策把握不準。
案 例
甲酒店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4月~2019年3月的收入情況為:總收入1000萬元,其中,提供住宿業(yè)服務收入500萬元,場地租賃收入200萬元,銷售各類商品收入300萬元。2019年4月,甲酒店提供住宿服務銷售額為50萬元,出租營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動產租賃銷售額為10萬元,銷售商品銷售額為70萬元。假設2019年3月末無加計抵減額余額,2019年4月銷項稅額為13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轉入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為1萬元。
分析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在實操層面,企業(yè)可分三個步驟,準確理解并適用相關規(guī)定。
第一步,判斷能否加計抵減。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符合要求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甲酒店成立時間為2016年1月,根據(jù)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其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收入?yún)^(qū)間為2018年4月~2019年3月。甲酒店提供住宿業(yè)、場地租賃以及銷售商品的3項收入合計1000萬元,其中,住宿服務收入和場地租賃收入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的居民服務和現(xiàn)代服務。符合居民服務和現(xiàn)代服務的2項收入合計500+200=700(萬元),占總收入的比例為700÷1000×100%=70%,超過50%的規(guī)定比例。因此,甲酒店可以享受加計抵減優(yōu)惠。
第二步,把握加計抵減的額度。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甲酒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轉入不動產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為1萬元,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10+1=11(萬元)。因此,甲酒店可以計提的加計抵減額為11×10%=1.1(萬元)。
第三步,把握抵減的時間界限。納稅人在實際加計抵減時,要區(qū)分3種不同的情形:有稅才能抵減、無稅不進留抵、余額結轉下期。
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后,區(qū)分情形加計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甲酒店4月當月銷項稅額為13萬元,進項稅額為11萬元,當月應納稅額為2萬元,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1萬元。因此,當月實際繳納增值稅為2-1.1=0.9(萬元)。
建議
筆者建議,納稅人在日常會計核算時,要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的基礎上,對本公司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進行臺賬化管理。既要對應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應抵盡抵,又要避免出現(xiàn)非一般計稅項目抵減進項稅額的情形,在準確把握界限的基礎上,實現(xiàn)對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應享盡享。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大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