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府采購概況
(一)發(fā)展背景
政府采購制度起源于歐洲,在一些西方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已有200多年的歷史了,尤其1979年東京多邊貿易談判在日內瓦簽訂了《政府采購協(xié)議》,標志著政府采購發(fā)展為國際通行做法,成為國際慣例。
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從1996年開始,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開展了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1998年試點范圍逐步擴大,2000年試點工作迅速在全國范圍內推開,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購法》正式頒布實施。
(二)開展情況
從全市的政府采購情況來看,政府采購從1998年為31億元,1999年為131億元,2002年為1009.6億元,2006年為3681億元,2007年突破4000億元, 2013年達到16381億元。從這些數(shù)據(j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政府采購工作雖然起步較晚,但呈現(xiàn)出穩(wěn)定飛速的發(fā)展態(tài)勢。
從自治區(qū)的政府采購情況來看,政府采購改革從1998年起步,先在部分盟市試點,后在全區(qū)范圍逐步推開。從2003年至2007年5年間,全區(qū)累計完成政府采購預算263.13億元,實際采購規(guī)模為236.83億元,年平均遞增35.57%,累計節(jié)約資金26.3億元。
從呼和浩特市的情況來看,政府采購工作于1999年起步,政府采購規(guī)模從《政府采購法》頒布的2003年的2.79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74.24億元,10年間,政府采購規(guī)模累計達到228.53 億元,節(jié)約資金26.17億元。
從以上數(shù)據(jù)可以看出,政府采購制度在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guī)范采購行為和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法律體系
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部門規(guī)章: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第18號);
2.《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2004第19號);
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2004第20號);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2005第31號)(2010年61號)。
2003年1月1日之后下發(fā)的重要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7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jié)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5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09]35號)。
財政部與其他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集中采購機構監(jiān)督考核管理辦法》;
《節(jié)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
《無線局域網(wǎng)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
《關于環(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等。
財政部下發(fā):
《關于實施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見》;
《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評審、合同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等。
(四) 政府采購的作用
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據(jù)查,在采購制度完善的發(fā)達國家或地區(qū),政府采購規(guī)模一般占當年GDP的10%左右,占財政支出的30%以上,政府采購成為政府運用財政支出管理實施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以實現(xiàn)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
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購買國貨,支持本國企業(yè)發(fā)展,促進就業(yè),保護環(huán)境。
我國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作用主要表現(xiàn)為:
1.保護環(huán)境(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綠色產品)。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節(jié)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庫【2004】185號),財政部國家環(huán)保局《關于環(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庫【2006】90號)等政策。上述國家部委發(fā)布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清單,對節(jié)能產品和環(huán)境標志產品實施強制采購。
2.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
在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方面,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印發(fā)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3.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第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實行審核管理。
二、政府采購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采購的相關主體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都是政府采購當事人,因為他們都是在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其中: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指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設立的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代理業(yè)務。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采購人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評標。但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內不得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應予回避。
(三)政府采購遵循的原則
1.公開透明原則----陽光采購
該原則要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僅要將政府采購的信息和行為全面公開,而且要完全透明,僅公開信息但仍搞暗箱操作仍屬于違法行為(涉及國家或商業(yè)秘密的政府采購信息除外),包括公開政府采購項目的標準;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發(fā)布信息;將公開招標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在采購活動完成后公布采購結果等。使政府采購活動在完全透明的狀態(tài)下運作,全面、廣泛接受監(jiān)督,實現(xiàn)陽光采購。
2.公平競爭原則
該原則要求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給予每個參與采購的供應商平等的競爭機會和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招標文件中不得有歧視性和不合理條款以排斥和限制競爭。
3.公正原則
該原則要求政府采購應當按照法定的規(guī)則和程序進行,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中標和成交供應商;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公正履行監(jiān)督檢查等職責,不得徇私舞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干預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
4.誠實信用原則
該原則要求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講求信譽,兌現(xiàn)承諾,不得提供、散布虛假信息;不得有欺詐、隱瞞等行為;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規(guī)避法律及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5.按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6.按采購目錄執(zhí)行,采購目錄以外的,按限額標準執(zhí)行。
(四)政府采購的管理體制
政府采購的管理體制為政采分離,也就是說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與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機構進行分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按《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fā)[2003]74號)中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職能是:政府采購的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資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專家管理、供應商投訴處理、集中采購機構業(yè)績考核和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培訓等監(jiān)督管理方面的工作;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能是:接受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采購,制訂集中采購操作規(guī)程,負責集中采購業(yè)務人員的培訓。
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處,加掛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牌子;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各盟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科;旗縣:財政局也有相應的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也就是通常說的采購中心,市本級是指呼市公共資源交易執(zhí)行機構中心,為準處級事業(yè)單位,隸屬政府辦公廳。
采購代理機構:是經財政部門認定,可以從事政府采購相關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分為甲級和乙級兩種資質,其中: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認定;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認定。
審計機關應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監(jiān)察機關應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jiān)察。
(五)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其中,集中采購包括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在實際工作中,應以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
1.政府集中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政府采購項目”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項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市本級也就是呼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部門集中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有特殊要求的“專用采購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由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3.分散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實行分散采購。按2014年至2015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規(guī)定的限額標準,對單次采購預算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采購項目、3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實行分散采購。
4.自行采購:按《政府采購法》十八條規(guī)定: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自行采購是由采購人自己組織實施的一種特殊形式的采購。
5.自行組織招標: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2條規(guī)定,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
(3)采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六)政府采購的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其中,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分為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和詢價。
1.公開招標
(1)概念: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2)適用情形:根據(jù)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購目錄,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實行公開招標。
a.數(shù)額標準的強制性;
b.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既適用于集中采購項目,也適用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
c.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預算管理體制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由國務院規(guī)定;屬于地方預算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對單次采購預算金額達到80萬元(含8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3)特點:信息發(fā)布透明、選擇范圍廣、競爭范圍大、公開程度高;程序多、周期長,公告發(fā)布期不少于20日,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4)變更審批: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5)注意事項:公開招標的規(guī)避問題,如拆分項目等。
2.邀請招標
(1)概念: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2)適用情形:
a.采購項目比較特殊,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如保密項目和急需或因高度專業(yè)性等因素,提供產品的潛在供應商數(shù)量較少,公開招標、不公開招標都不影響供應商數(shù)量的;
b.若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所需費用占采購項目總金額比例過大,如采購項目價值較低但是招標費用較大。
(3)特點:競爭有限、容易產生限制競爭的傾向。
(4)注意事項:
a.邀請對象的如何確定:應該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資格預審公告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有效投標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否則招標無效 ;
b.潛在供應商數(shù)量較多的不適用。
3.競爭性談判
(1)概念: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與符合項目資格要求的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應商)就采購文件進行談判,最終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2)適用情形:
a.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b.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如軟件開發(fā)等;
c.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d.以前很少采購、成本信息少,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3)特點:時間較短,通過談判盡可能實現(xiàn)采購標的價格和品質相符;另一方面,競爭范圍小。
(4)注意事項:資格預審公告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項目不少于5個工作日。因招標采購后參加投標或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而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除外。自競爭性談判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項目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因招標采購后參加投標或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而變更為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除外。
談判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經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縮短資格預審期限和參加談判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4.單一來源
(1)概念: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符合法定單一來源采購條件的項目向單一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2)適用情形:
a.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b.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c.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3)特點:按照規(guī)定程序采購,不具有競爭性,但如雙方洽談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取消采購項目。
5.詢價
(1)概念: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就采購項目需求發(fā)出詢價通知或詢價函,按照詢價采購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2)適用情形: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市場供應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
(3)特點:貨物或服務規(guī)格標準明確;競爭有限、時間短、價格是確定供應商的主要依據(jù)。
(4)注意事項:
a.供應商數(shù)量不得少于三家;
b.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c.資格預審公告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d.詢價響應文件遞交時間。自詢價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參加詢價的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項目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低于10個工作日;
e.詢價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經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縮短資格預審期限和參加詢價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6.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印刷
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可以實行協(xié)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但協(xié)議供貨采購商和定點供應商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確定的,應當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1)概念: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印刷是指通過集中采購、公開招標的方式,一次性確定一定時期內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繼而確定供貨項目、優(yōu)惠率(最高限價)、售后服務等條款,并以協(xié)議書的形式確定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由采購人在協(xié)議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供應商及供貨產品的一種采購形式。
(2)適用情形:
a.產品通用并且相對標準化;
b.采購頻率高;
c.價格變動幅度小。
(3)特點:
a.一次招標,長期使用,既解決了零散需求,又避免重復招標;
b.減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購成本;
c.中標供應商和品牌商品較多,可以滿足用戶需求的多樣性;
d.價格監(jiān)控存在困難。
(七)政府采購組織形式與采購方式的關系
采購方式是一種既定的程序,無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進行采購,都要遵從所確定的采購方式。
(八)政府采購的基本程序
1.擬定、公布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
各級財政部門擬定同級下一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確定并發(fā)布。
2.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采購人編制本單位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上報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大審批后,將政府采購預算隨同部門預算一并下達預算單位。
3.填報政府采購計劃
(1)遵循基本資產配置標準;(2)落實資金來源;
4.確定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
5.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6.制作招標文件
(1)市場調研;(2)專家論證;
7.發(fā)布公告,發(fā)售(布)招標文件
(1)詢標答疑,現(xiàn)場踏勘;(2)變更、通知、延期。
8.投標
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1)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2)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3)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資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9.成立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校ㄟ^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遇有行業(yè)和產品特殊要求,專家?guī)觳荒軡M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從專家?guī)焱獍?∶1的比例提出推薦人選,推薦人選經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從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采購數(shù)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shù)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shù)。
參加評標的專家是應當是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guī),熟悉市場行情,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并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10.開標、評標、定標
(1)開標:投標人達到三家以上,方能開標,監(jiān)督人員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工作人員當眾拆封,開始唱標,并做好記錄。
(2)評標:集中、封閉,宣布并印發(fā)評標紀律和評審工作規(guī)則,推舉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根據(jù)全體評標專家簽字的原始記錄和統(tǒng)計結果,對投標人的評審名次進行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編寫評標報告。
貨物或服務招標采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其中: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jù)統(tǒng)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后,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性價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計算出每個有效投標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yè)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的匯總得分,并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商數(shù)(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a.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b.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c.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a.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b.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予廢標,并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c.在評標期間,出現(xiàn)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3)定標: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達采購人,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11.公布中標結果
(1)出現(xiàn)以下情形,中標結果無效:
a.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b.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c.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d.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e.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xié)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
(2)出現(xiàn)中標無效情形的,應做出以下處理:
由同級或其上級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從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或者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12.發(fā)出中標通知,簽訂合同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事項簽訂采購合同。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招標單位不得與中標供應商訂立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不得因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
13.政府采購完成備案
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14.履約驗收,資金支付。
(九)政府采購的質疑和投訴
按《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二十號)規(guī)定的目的: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恼少徯袨?,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1.質疑: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在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的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2.投訴: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投訴人,對符合條件的投訴,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投訴,在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投訴有關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并通知采購機構暫停采購,被投訴人和投訴有關供應商要在收到投訴書副本5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相關當事人。
(十)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
無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還是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
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一網(wǎng):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WWW.CCGP.GOV.CN)
一報:《中國政府采購報》
一刊:《中國政府采購雜志》
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指定的媒體:
內蒙古政府采購網(wǎng)(WWW.NMGP.GOV.CN)
各盟市政府采購網(wǎng)
(十一)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
1.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1)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2)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3)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4)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的;
(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6)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的;
(7)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非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非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與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2)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4)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3.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實行集中采購,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4.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3)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4)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6)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6.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8.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yè)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我市政府采購管理情況
我市自1999年成立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以來,政府采購工作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要求,著力履行監(jiān)管職責,完善制度建設,在擴大采購范圍、完善采購程序、提高采購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采購范圍逐步擴大
我市的政府采購范圍是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遵循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每2年公布一次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zhí)行的,包括的范圍為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大類。
幾年來,《呼和浩特市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公布的自治區(qū)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范圍和標準制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向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本級各預算單位發(fā)布,要求予以貫徹執(zhí)行。
2014年至2015年市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與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相比,采購范圍更大了,采購項目劃分更細了,采購項目增加了35項,其中:通用采購項目增加了13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項目中增加了校車1項;專用采購項目增加了21項。
(二)采購制度逐步完善,采購行為逐步規(guī)范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工作效率,呼市財政局2014年制訂了《關于政府采購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呼財購規(guī)【2014】1號)。
1.各預算單位要按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執(zhí)行,對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不予辦理政府采購手續(xù)。特殊情況需追加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按預算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追加政府采購預算。
2.對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項目應辦理政府采購審批手續(xù)。
(1)采購單位應根據(jù)市財政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提出采購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核后,由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報送政府采購申請函,并附《政府采購項目清單》,清單中包括細化的采購項目名稱、數(shù)量、單價、總金額、規(guī)格、技術要求、擬使用資金來源等內容。
(2)市財政局對符合條件的采購項目,審核資金來源并出具《政府采購項目計劃書》。
(3)采購單位持《政府采購項目計劃書》在2個工作日內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委托代理采購協(xié)議》,同時提供詳細的技術規(guī)格及參數(shù)。
(4)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同類產品匯總后,于每月15日、30日定期提出采購方式建議報市財政局確認采購方式,同時根據(jù)確認的采購方式組織實施采購工作。
(5)采購工作完成后,采購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持《采購項目完成報告單》、《政府采購合同》到市財政局辦理備案。
3.對單次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和辦公耗材項目實行協(xié)議供貨,由采購單位在中標協(xié)議供應商范圍內自行詢價確定供應商,具體協(xié)議供貨項目見自治區(qū)財政廳(內財購[2014]635號)、(內財購[2014]640號文件。
4.對單次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印刷項目,由采購單位在中標協(xié)議供應商范圍內自行詢價確定供應商。
5.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組織采購。
6.對分散采購項目,采購單位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采購單位要委托呼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購。
7.對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下和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印刷的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完成采購后,填制《限額以下、協(xié)議供貨政府采購項目備案表》,持《市本級協(xié)議供貨采購合同》(后付采購項目清單)及發(fā)票復印件,到市財政局辦理備案。
8.市財政局根據(jù)采購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出具《備案確認函》一式三份,分別作為采購單位辦理資金支付、市財政采購管理備案及資產登記的依據(jù)。采購單位持備案確認函,按市財政國庫支付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支付。
9.采購單位不得故意規(guī)避政府采購管理,人為化整為零或拆分政府采購項目。應積極配合采購工作,在提供參數(shù)時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和型號,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10.對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按規(guī)定報市政府批準。
11.呼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jù)市財政局確認的采購方式,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采購文件的論證和制作,并發(fā)布招標公告,其中:對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12.呼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對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3個工作日修改招標文件并按原批準的方式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如需要變更采購方式,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購方式管理審批表》報市財政局按相關規(guī)定變更采購方式。
13.呼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做好組織采購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的合同簽訂工作,簽訂的采購合同應附《政府采購項目清單》(清單中包括項目名稱、數(shù)量、單價、金額)。
14.采購單位要按時做好政府采購統(tǒng)計工作,每季度初3日前,將上季度政府采購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通過“政府采購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上報市財政局。
15.各主管部門應負責對本系統(tǒng)的政府采購協(xié)議供貨和分散采購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核和監(jiān)督檢查。
16.市財政局要對政府采購協(xié)議供貨和分散采購項目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人為化整為零或拆分政府采購項目等行為,將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采購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采取措施,提高采購工作效率
1.采購科在審查采購項目參數(shù)過程中,對未按規(guī)定提供參數(shù)的采購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單位需要提供的參數(shù)清單和具體要求。
2.在新出臺的《通知》中,明確采購單位持《政府采購項目計劃書》應在2個工作日內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委托代理采購協(xié)議》。
對呼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也規(guī)定了工作時限,要求對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采購文件的論證和制作,并發(fā)布招標公告;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項目,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購方式管理審批表》報市財政局按相關規(guī)定變更采購方式。
(四)建立了政府采購與資產管理相銜接的管理體制。
政府采購流程中,規(guī)定了對資產類政府采購項目,要在采購工作完成后,將《采購備案函》連同附政府采購項目清單的《政府采購合同》送資產科登記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