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編者按: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5號)已于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現根據國務院令第605號對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139號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guī)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