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計及其種類
自國家審計機關1983年組建以來,對什么是審計進行了幾次大討論,最后將我國社會主義審計定義為: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評價經濟責任,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宏觀調控的獨立性經濟監(jiān)督活動。從本質上說,國家審計是民主和法制的工具。黨的十六大從強化對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的高度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審計工作從其內容上可分為:預算執(zhí)行審計、財政決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預算執(zhí)行審計是促進財政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監(jiān)督機制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經濟責任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管理,從源頭上治理腐敗,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所采取的一項新舉措,是財務收支審計的人格化。預算執(zhí)行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都集中體現審計對權力的制約,是未來審計發(fā)展的兩大重要支柱。
二、審計原則及方針
《審計法》對審計行為規(guī)定的原則有獨立性原則、雙重領導原則、重要性原則、回避性原則等等,其核心是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原則,二者相互滲透、相互依存。不依法審計,就沒有“客觀公正”;沒有“客觀公正”,就難依法審計。前總理朱 基將審計方針概括為:“全面審計,突出重點”。這一方針集中體現了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和特殊性原理。全面審計是對審計在空間覆蓋面上的要求,即不留死角;突出重點要求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重心,抓住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根據這一指示,在多年審計實踐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最后審計確定了“二十字”方針即服務大局、依法審計、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
三、審計工作目的
從我國國家審計的定義可以看出,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其中真實性、合法性審計是我國歷代審計所共同追求的目的;對“效益性”的審查,是現今社會審計所追求的新目的、新課題,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2003年,國家審計署制定的《五年計劃》將“效益性”審計列為今后的工作重點。
四、審計的法制建設
1983年,國家審計署根據《憲法》規(guī)定而成立,標志著中國社會主義審計開始進入法制化的軌道。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關鍵時期,中國審計以其獨有的職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頒布與實施,開創(chuàng)了我國社會主義審計的新紀元。之后經過近十年的探索、總結、完善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法基本準則》等一系列法規(guī)準則相繼出臺、實施,標志著中國國家審計的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