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購買法下與權益結合法下合并財務報表的差異
(一) 計價基礎
在購買法下,集團公司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被視為母公司向子公司購買全部凈資產,由此改變了會計計價基礎,因而需對其資產與負債按公允價值入賬,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被確認為商譽。
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合并財務報表被視為按現有股權比例進行的企業(yè)合并,因而不存在購買價格及相關溢價(商譽),由此保留了原有的會計計價基礎,合并企業(yè)的資產、負債及權益應按其賬面價值計量,合并利潤則包括了合并各方全年實現的利潤,但需對其進行追溯調整。
(二) 商譽確認
在購買法下,集團公司所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中資產、負債、權益的相關科目余額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合并成本超過資產、負債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并按照預計使用期限或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予以攤銷。
而按照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guī)定,合并企業(yè)還應于每資產負債表日對商譽余值進行減值測試,按其賬面價值與可回收金額孰低原則計量,并對其計提減值準備,且以后不允許轉回。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商譽無需確認。
(三) 留存收益
在購買法下,合并企業(yè)所實現的收益應包括并購主體的年度總收益,以及合并日后被并購主體所實現的收益,但不包括被并購主體合并時的留存收益。由此可見,合并企業(yè)的留存收益有可能因合并行為的發(fā)生而減少,但不可能增加。而在權益結合法下,被并購主體的年度收益與留存收益均應包括在合并企業(yè)內,但是對于被并購主體合并日前所實現的留存收益,應在合并利潤表中予以單列反映。此外,若被并購主體會計政策或方法不一致時,還應進行追溯調整。
由上可見,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因其理論基礎不同,其在合并報表中的賬務處理方法也存在較大差異。基于公允價值計量的購買法可較為實際的反映合并企業(yè)的資產、負債與權益,但對于商譽的確認存在單邊性,且在目前條件下公允價值本身就較難確定。而對于權益結合法而言,歷史成本計量原則的采用雖較保守,但可使信息使用者更為直接的了解各合并主體的歷史經營狀況及資產質量,便于操作。但從長期來看,歷史成本計量早已為人所詬病,被替代是大勢所趨。
二、兩者差異對合并報表的影響
(一) 資產負債表
一般而言,購買法下的合并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應大于權益結合法下的合并報表資產總額。這主要是由于購買法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產生了新的計價基礎,合并企業(yè)按照各合并主體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記賬,在通脹壓力下不僅使凈資產的價值隨之發(fā)生變動,而且還形成了商譽(后期可通過攤銷調節(jié)利潤),這些變化都將反映在合并企業(yè)的合并資產負債表中。
而就權益結合法而言,在歷史成本計量原則下各合并主體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應保持不變,無需進行調整,也不會產生商譽,因此應處于一個較平穩(wěn)的狀態(tài)下,其波動實際也較小。
(二) 利潤表
首先,在購買法下合并利潤表包括集團公司以及被合并主體合并日后所產生的損益,而權益結合法則包含全部損益,此時合并利潤表的影響因素實質為被合并主體合并后的盈利狀況。若合并前被合并主體所實現的利潤為正,則權益結合法較優(yōu);反之,則購買法較優(yōu)。
其次,在合并以后年度,由于購買法下的合并主體需每年為其商譽以及因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產生的資產升值部分進行攤銷或折舊,因此必然對合并利潤形成相應抵減,影響了其盈利狀況。
此外,購買法下企業(yè)每年還需為商譽計提減值準備,但這或許也會成為一種利潤操縱新手段。
(三) 現金流量表
在購買法下與合并有關的現金流量會反映在合并現金流量表中,如合并方的相應出資,而合并企業(yè)所獲得的凈資產公允市價將作為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合并中對收購價款的支付(除現金支付)將作為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在此需注意的是,由于合并年度的現金流量表只包括被合并企業(yè)合并后產生的現金流量,因此與合并后年度現金流量表進行比較時必然會存在口徑問題。
而就權益結合法而言,合并后的現金流量反映的是各合并主體現金流量的實際加總,并不存在口徑問題,但需對合并前年度的現金流量表進行追溯調整。
三、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下企業(yè)合并報表的理性選擇
(一) 基于現實融資環(huán)境的考慮
自年初以來,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銀行信貸規(guī)模逐步壓縮,各商業(yè)銀行對于企業(yè)放貸的資格審查更為嚴厲,許多中小企業(yè)為此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在這種狀況下,企業(yè)優(yōu)良的財務狀況成為了信貸融資的關鍵,也成為了銀行信貸決策的重要依據。如上所述,購買法較之權益結合法產生的賬面利潤較少,但資產、凈資產總額較高,由此拉低了每股收益與凈資產收益率,從而導致購買法下的企業(yè)盈利指標遠低于其權益結合法,影響了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
另一方面,從國內現有的股權融資環(huán)境看,購買法較之權益結合法的劣勢更為明顯,證券監(jiān)管機構對于企業(yè)的盈利指標非常敏感,且在相關法律中也予以充分注明。根據2005年頒布的證券法修正案,上市公司對外報告中的凈資產收益率對于其能否通過證監(jiān)會的融資審查起著關鍵作用,而權益結合法可起到對該指標的粉飾作用,這是購買法無法比擬的,因此成為了上市公司的優(yōu)選。
(二) 基于利潤操縱防范的考慮
從理論上說,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對于企業(yè)利潤操縱的防范均存在明顯缺陷,而這也成為了企業(yè)平滑利潤的突破口。以購買法為例,企業(yè)可利用公允價值計量這一模式以及商譽減值準備計提來蓄意低估被合并企業(yè)的資產或高估其負債,從而為合并后粉飾盈利狀況創(chuàng)造條件。而若采取權益結合法,企業(yè)可利用歷史成本計量原則下無需對被合并方資產、負債及權益進行重新計價這一規(guī)定,隱藏其重置增值收益,合并后再通過出售被合并方已增值但卻并未在賬面上體現的資產,夸大其經營收益或非經營收益(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粉飾其財務報表。
在現行會計準則體系下,按規(guī)定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需分別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兩種形態(tài),但許多合并案例均以無法充分辨認被合并方為由,對其采取更利于己的合并報表方法,這成為了上市公司的常態(tài),也為今后合并報表二元化格局的轉變提供了理論事實依據。
(三) 基于公司治理激勵的考慮
從并購決策優(yōu)化的角度來看,購買法有助于增強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受托責任感,迫使其在制定并購決策時,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基本原則對其并購價格進行理性權衡,防止其為牟取私利或提升自身價值而出現“價值毀滅式”的惡意并購行為,從而有效的避免了代理沖突的發(fā)生。在購買法下,通常要求企業(yè)需對合并的全部初始成本進行全面、實時的反映,若管理層出于各種理由超越了理性并購的界限,其在個別報表或合并報表中就會反映為巨額商譽。而在之后的會計年度內,這些巨額商譽必然會通過攤銷來大幅減少企業(yè)每年的賬面利潤,從而給管理層以極大的壓力,甚至會引發(fā)企業(yè)的經營、信貸危機,導致股價大幅下跌,嚴重時甚至會被迫退市。由此可見,以公允價值計量為基礎的購買法適用于公司治理與股權激勵,權益結合法則無法對上市公司管理層行為進行有效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