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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若干問題探討

一、資產負債表日概念
在實務中,許多財務人員把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時點簡單理解為會計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只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的時候,關注相關的日后事項。根據準則規(guī)定:資產負債表日包括會計年度末和會計中期期末。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是指每年的12月31日。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例如,提供第一季度財務報告時,相應的資產負債表日是該年度的3月31日。由此可見,只要企業(yè)有編制并對外報送完整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都需要考慮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另外,《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中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應編制并對外公布中期財務報告。所以,企業(yè)應考慮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時點,至少包括中期資產負債表日和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兩個時點。
此外,實務中,存在國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向國內企業(yè)報送財務報告的時候仍然按照國外規(guī)定的會計年度編制財務報告的現象。根據《會計法》規(guī)定,我國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會計年度劃分的差異,會造成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劃分不清,進而使應調整或披露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被遺漏。因此,國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向國內提供財務報告時都應按照我國《會計法》和會計準則要求的會計年度確定資產負債表日。
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概念
企業(yè)財務報告一般對外披露之前,需經過個人、財務機構、董事會或類似的管理單位、部門和所有者或所有者中的多數的層層審批。因此,財務人員對報批日的理解也千差萬別,容易混淆。實務中,部分財務人員認為由于企業(yè)的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是最高權力機關,因此,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應是經過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審議通過的日期。而有些財務人員則認為財務報告一般在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才能對外報送,因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應是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日期。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對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的界定為: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對財務報告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批準財務報告對外公布的日期。因此,對于公司制企業(y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對于非公司制企業(y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
此外,需明確的是,財務報告是指對外提供或披露的財務報表,而非企業(yè)內部管理部門提供的內部報表。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涵蓋的期間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涵蓋的期間是自資產負債表日次日起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止的一段時間。一般情況下,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財務報告可以對外公布的日期與企業(yè)實際對外公布的日期間是存在時間差異的。對于兩者的差異,財務人員應當注意區(qū)分。通常情況下,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可以對外公布的日期,而非企業(yè)實際對外公布的日期。但是,如果在這期間出現了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有關的事項,并由此影響財務報告對外公布日期的情況時,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需再次批準財務報告對外公布的日期。財務批準報出日應以再次批準報出日為準。
例如:某上市公司,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對外公布的日期為2010年12月31日,該公司實際對外公布的日期為2011年3月25日。在3月25日至3月27日期間,公司又發(fā)生一筆100萬元銷售退回。在該事項未發(fā)生之前,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0年3月25日,在該事項發(fā)生后,公司應當在根據銷售退回對財務報表做出相應的調整后,報董事會再次審批確認。假設,董事會再次審批日為3月30日,則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應當修正為2011年3月30日。
四、日后事項概念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包括有利事項和不利事項,即在會計核算中對關于資產負債表日后有利或不利事項按相同原則處理。有利或不利事項的含義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肯定對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具有一定影響(即包括有利影響,也包括不利影響)。如果某些事項的發(fā)生對企業(yè)并無任何影響,那么,這些事項既不是有利事項,也不是不利事項,也就不屬于這里所說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五、調整事項與非調整事項認定
資產負債表日后某一事項是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直接影響會計處理方法。實務中,財務人員對調整事項與非調整事項的認定較為模糊。
部分財會人員認為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同一性質的事項,要么就是調整事項,要么就是非調整事項。實際上,同一性質的事項既可能是調整事項,也可能是非調整事項,這取決于有關狀況是在資產負債表日或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經存在,還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后才發(fā)生的。
調整事項的和非調整事項的異同歸納如下:
調整事項與非調整事項的相同點在于: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均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期間存有或產生的,對報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財務情況、經營成果都將發(fā)生重要影響
兩個事項的不同在于:調整事項是事項存在于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資產負債表日后提出了證據對之前已存有的事項作出進一步說明;而非調整事項是在資產負債表日還未存在,是發(fā)生在財務會計報告批準的報出日前。
例如:A企業(yè)2010年11月1日向B企業(yè)銷售產品100萬元,根據銷售合同約定,貨款的信用期為3個月。2010年12月31日,A企業(yè)尚未收到貨款。2011年2月,A企業(yè)收到B企業(yè)破產清算的通知,A企業(yè)估計該貨款無非收回。A企業(yè)的2010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1年3月。
對該期后事項的認定,需要進一步分析原因。假設A企業(yè)在12月31日時,已經知悉乙企業(yè)經營出現惡化,可能無法支付貨款。那么說明該事項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破產清算只是進一步證實了資產負債表日B企業(yè)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因此,該事項屬于調整事項。假設B企業(yè)在2010年12月31日時,經營狀況良好。2011年1月15日,B企業(yè)突然發(fā)生重大火災,大部分廠房燒毀,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由于火災發(fā)生是不可預計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沒有跡象表明即將發(fā)生火災,因而B企業(yè)發(fā)生火災導致A企業(yè)應收款項發(fā)生壞賬的事項屬于非調整事項。
可見,同樣是期后應收款項發(fā)生壞賬事項,由于導致的原因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完全不同。
六、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稅務處理
當企業(yè)存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并涉及損益時,在會計處理上,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稅務處理上,則需根據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分別進行調整:
1、如果企業(yè)在該期間尚未辦理納稅申報的,按調整后的財務報表重新計算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調整“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2、如果企業(yè)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但尚未超過稅務局規(guī)定的匯算清繳截止日,則按調整后的財務報表重新計算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辦理納稅申報。該處理的原因在于:即使企業(yè)已經自行匯算清繳完成了,如果發(fā)生了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追溯調整事項,只要在稅法上規(guī)定的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前,稅務機關還是允許企業(yè)修改調整財務報表后重新申報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如果報告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發(fā)生于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并相應調整報告年度次年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報告年度次年的納稅調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稅務局規(guī)定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滿截止日為報告年度次年的5月31日,而上市公司通常情況下財務報告最后截止報出日期為報告年度次年的4月30日,所以匯算清繳截止日一般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后。另外,部分財務人員將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調整事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作為暫時性差異,計入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該項做法不妥,因為該納稅差異并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暫時性差異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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